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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
一、兑现办法 (一)补助标准。黄河流域和海河流域每亩补助140元,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每亩补助210元。 (二)补助范围。经验收合格的2000年~2003年退耕还林面积。 (三)资金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7部门《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要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配遵循“钱随地走、钱地挂钩”原则,实行“省分配到市、控制到县,县核算到乡、落实到户”的办法。省对市、市对县粮食补助资金的分配,按照省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和每亩补助标准计算确定。县对乡、乡对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数额,根据县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面积和每亩补助标准计算确定。 (四)补助资金兑现办法。乡镇财政所根据县级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验收底册和相关资料编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底册》,并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每个退耕农户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面积、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数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于9月30日前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知书”发放到每个退耕农户。“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知书”由省统一编制软件,县统一编号,乡镇财政所微机打印发放,每个退耕农户本人签收。 乡镇财政所向退耕农户发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知书”后5日内,为每个退耕农户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储蓄网点办理粮食补助资金存款折,连同“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知书”存根一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审核无误后,县级财政部门将粮食补助资金从县级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储备粮油补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专户拨付到县级农村信用联社。 乡镇财政所要制定分村排日发放计划,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逐村设点向退耕农户有序发放粮食补助资金存款折。退耕农户凭本人身份证、《退耕还林工程农户手册》和“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知书”,按照乡镇政府通知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粮食补助资金存款折,并在兑现底册上签收。 (五)补助资金的管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省财政通过在农发行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将粮食补助资金逐级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承担退耕还林任务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画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下单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现金”明细账,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 县级财政部门要逐乡镇派驻粮食补助资金兑现监督员,明确责任,全程进行监督,并在兑现底册上签字。市、县、乡要逐级上报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日报。 二、实施步骤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分3个阶段: 第一阶段(8月25日~8月31日)宣传发动。为确保宣传政策和口径的统一,省统一印制“致全省退耕还林农户的一封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调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政策的意义和内容,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9月1日~9月10日)制定粮食补助资金落实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验收底册和相关资料,制定切实可行的粮食补助资金具体落实方案。各省辖市将审核后的各县(市、区)具体粮食补助资金落实方案(包括乡镇对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测算情况),于9月10日前报省直补办公室。 第三阶段(9月11日~10月31日)组织实施。根据全省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省对各地上报的具体粮食补助资金落实方案进行审核,于9月15日前批复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相应做好对所属乡镇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落实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10月31日前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存款折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 三、加强领导,确保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顺利进行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由各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公室承担,林业部门抽调人员参加。 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五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底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书发放到户、资金兑现到户。严格执行“六不准”,即不准虚报冒领粮食补助资金,不准由村组集体代领粮食补助资金,不准用粮食补助资金抵扣任何集体债务和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补助资金,不准借发放粮食补助资金存款折之机向退耕农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准拖延粮食补助资金兑现时间。财政、林业、监察部门要加强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来源: 采编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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